住了一年的新婚屋,昨天終於都跟「它」說拜拜,但這個goodbye卻十分不快。
一早,已有朋友說我太好人,竟然交租至最後一日,沒有早兩個月斷米。而我明知這個業主十分計較,所以交還鎖匙之前簡單清潔了一下才給他們。
他們真係出人意表地賤!!
首先,佢間屋本身已很爛,水管穿孔、電熱爐斷線、壞門、天台地板浮起、廁所壞燈等等等,佢所有壞的東西都沒得修理,因為全部都是內地出品,要番大陸買先有,香港無。但佢所有嘢都話唔記得,又話庳我的時候是好地地,說我沒有幫她抺地板,其次話圍欄有雙面膠紙,仲要老屈要我幫佢換電燈膽、洗天台。
痴線!
到最後,因為我不及她癲,而且當時搬完一日屋,我又累又餓,佢最後成功屈咗我一千蚊清潔費。
這個故事教訓我,首先不要以為人人都會講道理,人人是好人,而且千祈唔好信agent嗰句「呢d好小事,自己換都得」。租之前要寫明所有有損耗的東西,也要寫明大家的責任條款。
總之一切都要白紙黑字。
祝我下一手租客好運。